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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辽政发〔2001〕3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向失业保险顺利并轨,促进城镇劳动力就业,保持就业局势稳定,现就促进就业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税收政策
  1.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证明的企业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自谋职业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经劳动部门认定,税务机构核准,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2年。
  2.社区服务企业(单位),招用企业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就业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从事社区服务活动所取得的收入,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劳动部门认定,可按签定劳动合同年限免征营业税,但最高不超过3年。第一年免税期满后,由县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就免税主体及范围按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免征2年。
  3.各类新办企事业单位,凡招用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达到本单位从业人员总数60%以上,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同时为所安置人员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和就业转失业人员占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年。
  4.从事开发荒山、荒地、荒滩、小流域综合治理的下岗职工、就业转失业人员,从有收入年度开始,3年内免征农业税、农业特产税。
  二、财政政策
  5.省、市都要建立就业扶持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预算安排、按不高于10%比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提取的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企业赞助和社会募捐。此项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就业服务机构提出项目和资金安排意见,由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此项资金主要用于劳动力市场建设费用、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费用、特困群体就业补助、职业介绍的网络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再就业人员的培训费用及促进就业的奖励。省级就业扶持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和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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