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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政府扶困助学专项资金,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辍学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政府配套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省政府每年拨款1000万元,各市、县(市)按不低于省拨标准落实配套资金;从全省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从各市、县(市)重点高中的自费生、借读生学费中调剂5%。以上预计可筹措资金3000万元,各市、县(市)要设专户存储。
  第三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对象:用于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辍学,解决贫困学生学杂费、书费等必要费用。
  第四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解困助学原则。
  第五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共同管理,作为预算资金。资金安排使用由省教育厅与省财政厅根据扶困助学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和方向,综合考虑各地上报的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学生情况,进行资金分配。
  第六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根据“先收后支,收支平衡,专款专用,重点扶持”的原则编制和核定。
  各地需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支持的,年初要在充分调查与论证的基础上,以市教育、财政部门名义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需求申请。在省教育厅会同省财政厅进行综合平衡的基础上,由省教育厅提出安排意见,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报省政府分管领导审定。
  第七条 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有关财经纪律,接受省级教育、财政、审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对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追踪问效,对不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教育厅商省财政厅停拨当年计划分配给该地区的各项教育专款,不予安排今后年度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01年中小学秋季学生入学前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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