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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设立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通知
 (辽政发〔2001〕3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职工下岗分流、重新就业,以及我省连年遭受自然灾害,使城乡贫困家庭子女上学问题变得越来越突出。为了解决贫困地区和贫困家庭中小学生的后顾之忧,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省政府决定,从今年起设立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用于解决贫困和受灾地区学生以及城市特困生交费问题,帮助因交不起学杂费和书费而难以上学的贫困学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立了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是为国家建设培养人才的需要,设立资金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贫困地区教育和城市下岗职工的关心,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地要把这项工作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疾苦,推进和支持教育改革,保持大局稳定的一件大事来抓。
  二、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由省、市、县三级政府负责筹措,配套使用,设专户存储。省政府每年拨款1000万元,各市、县(市)按不低于省拨标准落实配套资金;从全省扶贫捐款中,按10%的比例预留;从各市、县(市)重点高中的自费生、借读生学费中调剂5%。以上预计可筹措资金3000万元,绝大多数贫困学生可以得到资助。
  三、各级政府要管好、用好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切实控制辍学。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切实做好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的筹措、分配、审批、发放工作。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发现截留或挪用的,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教育部门和新闻单位要通过筹措和发放扶困助学专项资金,对全社会和广大中小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激发学生勤奋学习、建设家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振兴辽宁而共同奋斗。
  附件: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01年8月6日
           辽宁省扶困助学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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