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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五、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管理
  1.严格执行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运输证的发放和管理。铁路、交通、港口等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执法检查。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承运。木材检查站是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负责木材运输检查的基层执法单位。木材检查站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职责实施检查,除对木材及其产品运输证、检疫证和野生动物准运证进行检查和依法处理外,不得随意增加检查内容。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木材检查站的规范化建设,加大对木材检查站基础设施建设,努力解决木材检查执法人员的编制和执法经费,改善木材检查监督的执法环境和条件,加强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水平。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设立和撤销木材检查站。
  2.继续在全省范围内严格实行凭证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凡经营加工木材(含木炭)的单位(个人),均须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由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方可为其办理营业执照。林业、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个人)和木材市场要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严格非法经营加工木材,严厉查处非法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堵塞非法采伐林木的运输、销售和加工渠道,维护正常的木材流通秩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以消耗林木资源为主的经营加工企业原料来源的审核,严格限制新增以木材为燃料和生产木炭的工副业生产项目。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收购非法来源的木材。今后,凡新建扩建以林木资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须经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进行相应的工业原料林基地建设,各级计划、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采伐限额监督管理落到实处,保证森林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木炭、木片生产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经营加工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并实行定点、限量生产。加工生产和运输木炭、木片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木炭、木片经营加工企业办理产品出口手续时,必须有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运输证明。凡没有运输证明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出口。
  六、加强林业执法队伍建设,强化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森林资源管理机构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稳定管理机构,充实必要的管理力量,解决执法经费,加强队伍管理,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其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消耗监督检查和审计制度,确保森林采伐限额的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及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定期对本地区的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森林资源消耗状况和凭证采伐林木、运输木材、经营加工木材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审计,并将检查和审计结果报告上一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省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组织人力对各地及有关单位的林木采伐限额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超限额采伐的,除扣减森林采伐限额外,要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通报全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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