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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严格坚决凭证采伐制度,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
  采伐林木必须依法申请符合国家林业局规定式样、由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自有零星树木及城镇居民采伐庭院内的个人所有树木除外。
  1.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设计、审批和验收制度。申请林木采伐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发证机关提交有关林木的权属证明、林木采伐申请、采伐设计书、上一年度伐区更新验收证明。凡林木权属不清,没有林木采伐设计书和未完成上年度迹地更新任务的,发证机关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必须纳入森林采伐限额管理,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核发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后,方可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类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包括城建、煤炭、农业、农垦、水利、经贸、司法、部队、公路、铁路等部门)的林木采伐设计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调查设计单位承担完成。对农民自留山林木采伐设计或农民自用材的林木采伐设计,由县级林业调查设计单位或由其委托乡林业站承担完成。申请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设计,自行审批,自行发证。今后全省林业部门所属的国有林场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必须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审批者必须与设计得分开。
  2.严禁超限额或超采伐计划发证和越权发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每年实际执行的采伐限额量不得超过省林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采伐计划。农民申请的自用材限额,每户每年仅限1次,每次批准的林木采伐蓄积量不得超过10立方米,其中农民在自留山采伐的自用材可适当放宽(具体标准由各县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烧材限额分解到县(市、区),并对烧材实行控制性管理。要积极抓好烧材改革工作,大力推广节材改燃、改灶、改炕的新举措。
  采伐林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采伐证中规定的采伐地点、采伐树种、采伐方式、采伐数量、采伐期限、迹地更新方式与期限等规定进行采伐和完成迹地更新。
  3.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核发权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县属国有林场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当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省、市所属国有林场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分别由省、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县级以上公路护路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省交通厅公路局核发,乡、村级公路护路林木的采伐许可证分别由所在地的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铁路护路林木的采伐许可证由沈阳铁路局核发,其铁路护路林之外的铁路部门所有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各市(含县级市)规划区内(各类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省辖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其他县(市、区)、镇(乡)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城建部门所属风景名胜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由省建设厅核发。其他各类风景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均由当地省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煤炭、农业、农垦、水利、经贸、司法部门和部队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包括省辖市和县级市规划区之外的机关、团体、学校等)采伐林木,除有特殊规定外,均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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