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总量指标和不同采伐方式、消耗结构的分项限额指标,为各地区、各部门及有关森林经营单位每年采伐消耗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准突破。不同单位、不同采伐类型、不同消耗结构的采伐限额均不得挪用或挤占。除省林业主管部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商品材限额内预留8%的采伐限额指标,以备征占用林地、救灾等采伐林木使用外,市、县均不得预留机动采伐限额。各地区及有关部门必须依据森林资源条件、营林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水平,将采伐指标分解落实到森林经营单位,不得截留或平均分配。各市政府分解下达采伐限额,原则上要直接落实到乡镇;县分解下达采伐指标,原则上要直接落实到村;资源基础较好、管理水平较高的重点乡、村办集体林场可实行单列;森林面积达100公顷以上并有可采资源的私营林场、家庭林场、股份制林场、股份合作制林场、合作联营林场也可实行限额单列。凡由各级政府直接核定采伐限额的单位,其采伐指标一定5年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变动。年采伐限额总量低于10000立方米的县(市、区)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通过年度计划一年一定;其他县(市、区)中的少林乡、村,“十五”期间难以连续安排采伐计划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一次性将采伐指标分配到有关乡或村,当年内不得重复追加。各级政府或林业主管部门在分解落实采伐指标时,必须事先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并将正式分配结果报省林业厅备案。
非林业部门所属森林经营单位的林木采伐,分别由其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提出年度计划,其中铁路、部队的林木采伐分别由沈阳铁路局、沈阳军区林果局每年提出年度计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加强对所辖区域内非林业部门所属森林经营单位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其森林经营单位,“十五”期间要着重解决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要加强森林抚育管理,尽快提高森林质量。坚决禁止违反技术规程进行抚育设计和采伐,严禁借抚育之机采伐成熟林资源,杜绝“拔大毛”行为。对违反规程和设计采伐林木的,一律按滥伐追究责任。二是要加强对现有天然林资源的保护,严禁采伐天然林,不得将人工林采伐限额用于天然林采伐。三是要充分调动个人的造林、营林积极性,优先安排农民自留山、承包山和个人按国家政策在指定地点造林所需的采伐指标。四是搞好科学营林。要注意引导集体林的科学营林育林工作,积极鼓励支持乡、村开展集体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对具备条件并编制出经营方案的乡、村,可优先安排采伐指标。营林生产要坚持做到统一规划、科学安排、规模经营。“十五”期间要坚决禁止超标准改造低产林的行为。对绿色通道、水库周围、城镇周边等景观保护要求较高的地带的森林,要停止采用皆伐、皆改等采伐方式,积极推行择伐、择改、综合改造等措施,切实保护景观资源,维护物种的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五是要加大对采伐迹地更新的监督管理力度。坚决遏制迹地更新欠帐的势头。迹地更新既要保护数量,更要保证质量,要注意林种、树种结构优化调整。要加强对珍贵阔叶树种的保护,严禁采伐国家和省级重点保护的珍贵树木,因科学研究等特殊原因确需采伐的,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六是要按照林业分类经营和全额管理、分项控制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安排使用采伐指标。对重点公益林禁止商业性采伐,只允许实行抚育和更新性采伐。重点公益林的更新采伐年龄必须比同类树种用材林的主伐龄延长2个龄级或1个森林经理期。一般性公益林的更新采伐龄要延长1个龄级。对重点商品林中的速生丰产林、定向培育的工艺成熟林、工业原料林,允许采取适度放宽的政策,林木采伐成熟期允许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中确定的主伐龄执行。农民个人在非基本农田保护区在册耕地栽植的林木,允许由农民在科学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林木主伐龄降低1个龄级,但采伐胸径大于5厘米的林木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要做到凭证采伐。农民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的零星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额的限制,允许农民自主决定采伐。非重点性商品用材林采伐仍按有关林业技术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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