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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十五”
 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政发〔2001〕30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报告的通知》(国发〔2001〕2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
  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是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不仅关系到林业工作的全局,而且关系到各地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务必从战略高度,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务院批准的“十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执行。要实行领导干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任期目标责任制,实施“一把手工程”,各市、县(市、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厅、局长为主要责任人,并将执行年森林采伐限额、控制森林资源消耗、保护发展森林资源,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政绩的重要内容。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实行目标管理,加强检查监督,坚决遏制超限额采伐森林资源的行为。凡超限额采伐森林资源或林木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致使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加大行政监督管理力度,建立行之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为强化森林资源监督管理力度,今后对各级森林资源管理机构实行上管一级的管理制度,即在业务上受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也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领导。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要征得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各市、县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在上岗前必须经省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各市林业主管部门任免森林资源管理机构负责人,须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重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力度,有效监督审核其经营加工木材的来源情况,强化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各地要稳定和充实森林资源林政管理机构和林政稽查队伍,确保森林资源管理力量不受削弱。
  三、加强制度建设,认真抓好森林采伐限额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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