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小煤矿整顿和验收工作力度
(一)不属于关闭范围的小煤矿必须按照县(市、区)政府审批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整改方案必须依照“整顿标准”制定,任何部门、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修改标准,放宽条件。
(二)小煤矿整改完成后,向县(市、区)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各县(市、区)政府从现在开始可受理小煤矿的验收申请,并组织验收工作。验收必须逐矿进行,严格验收。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由验收人员、验收组组长和乡(镇)、县(市、区)长签字,并由当地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主任签字后,由相关县(市、区)政府向设区市政府申请验收。
(三)设区市政府收到县(市、区)政府申请验收报告后,要立即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10月31日前报省验收办,逾期未报的小煤矿,视为未通过市级验收,市、县政府必须将其列入关闭名单,省有关部门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四证照”,由市、县政府实施关闭。
(四)按照国办发〔2001〕68号文件要求,“四证照”的审核发放权力一律上收到省级政府有关部门。《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核发放;《煤炭生产许可证》、《矿长资格证书》由省煤炭管理部门审核发放。煤炭企业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核发放“四证照”,同时要立即对本通知下发之前发放的证照进行全面清理,凡是属于关闭范围的小煤矿持有的各种证照,必须在10月31日前全部依法予以注销或吊销。
(五)省政府将在11月份组织对市政府关闭整顿小煤矿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对验收后同意保留的小煤矿由省政府审核批准,并由省国土资源、煤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核发“四证照”。省验收办凭“四证照”和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单,签发《小煤矿复工通知书》,只有取得此通知书的小煤矿方可恢复生产。验收表由省验收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制发。
没有经过验收和验收后不合格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名单,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证照,市、县政府实施关闭。
(六)省政府将于10月份组织对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进行验收,各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各市政府要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加强国有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加大安全投入,由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矿井要坚决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