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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冀政办字〔2001〕109号 2001年9月25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和全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现场会精神,解决当前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工作进度,确保煤矿安全生产,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快关闭小煤矿工作进度
  (一)各重点煤炭企业要继续清理国有重点煤矿矿办小井,市、县两级政府要加快清理国有地方煤矿矿办小井,清理一处关闭一处,10月底以前要全部关闭到位。绝不允许将矿办小井非法转让、租赁、出售,逃避关闭。
  (二)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国有煤矿采矿登记确认的范围)内的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负责界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界定各国有重点煤矿认为是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需要界定的矿井名单由省煤碳局汇总后于9月27日前送省国土资源厅;市地矿部门负责界定国有地方煤矿认为是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需要界定的矿井名单由市煤炭管理部门汇总后于9月30日前送市地矿部门。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务于10月10日前完成界定任务,并提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小煤矿全部名单,报省关井办。凡界定为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由省国土资源和市地矿部门于10月15日前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同时由省关井办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或吊销有关证照,并通知市、县政府对矿井实施关闭。
  (三)对全省小煤矿在停产整顿期间偷着生产出煤,停止通风或停止井下供电后仍有人员下井,借整改之名出煤,以及基建矿井不按批准的整改方案进行整改而继续施工的,要立即取消其整改资格,有关部门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有关证照,由市、县政府采取措施强行关闭,并对矿主依法查处,同时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于10月中、下旬在全市范围内组织一次大规模的关闭矿井活动。重点对过去关井不到位,今年已确定关闭而至今未关闭,已被取消整改资格,已界定在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以及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和整改方案未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同意的小煤矿实施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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