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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五、大力推行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除涉及国家安全和保密要求外,都必须向社会公开。商业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其他土地供应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都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必须公开进行。在土地供应计划公布30日以上,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供地。采取协议方式供地的,必须在地价评估基础上,集体审核确定协议价格,并向社会公开协议结果。应以招标、拍卖方式供地而不实行招标、拍卖的按违纪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土地市场建设,规范土地交易行为。 各市、县政府要按照转变职能、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的原则,做好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工作。全省11个设区市要在2001年底前建立土地有形市场;2002年底前要有三分之一的县(市)建立土地有形市场。
  各市、县要加强地价管理,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凡现有基准地价已3年以上未更新或当地地价水平已发生重大变化,要进行基准地价更新。各设区城市的基准地价更新工作要在今年年底前完成,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力争在2002年内完成。
  要重视发挥基准地价的作用。设区市、县级市、县城和建制镇要以基准地价为依据,全面开展标定地价评定工作。市、县政府要加强对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定等基础工作的领导和资金收入,定期公布当地的基准地价和标定地价。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政府确定的最低价。
  建立和完善市场交易规划,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土地使用权交易要在有形土地市场公开进行,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转让双方必须如实申报成交价格。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进行审核和登记。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所建房屋出租,应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
  完善市场服务体系。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建设用地信息发布、地价和土地登记资料查询、市场交易信息查询等各类信息服务系统。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尽快完成土地估价、土地交易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与行政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做好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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