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加强对现有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依据供地批准文件,对建设项目用地定期进行检查。对不再符合划拨用地范围或出让土地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的,必须依法报经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手续或补缴出让金。
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严禁开发商以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名义牟取暴利。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监察、物价、审计、财政、计划等部门,对新
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以划拨方式供应的经济适用住房用地进行清理,对不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河北省城镇普通住宅建筑设计标准》等进行规划设计,建设高标准住宅或不按规定标准高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的按骗取批准用地进行处罚。
要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收益的征收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减免和挤占挪用土地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收益。各地要对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1999年以来所有的国有土地收益认真进行检查清理,凡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的,一律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尽快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清理结果于2001年底前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和省国土资源厅。对于低价出让、租赁土地,随意减免地价,挤占挪用土地收益,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追究经办人员和经办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的垄断,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是政府经营、管理国有土地资产的有效手段。市、县政府可从土地收益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土地收购的启动周转资金,并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具体数额由同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承担土地收购储备职能的机构,为非盈利性法人事业单位。其机构及全部资金的收支实行“两条线”管理。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及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制定。
各地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运作方式和程序、机构设置和职责、资金管理、土地收益政策等方面的具体管理办法。土地收购储备的范围应当包括:依法征用的土地;市区范围内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国有土地;逾期未开发以及土地使用期满由政府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进行旧城改造的土地;因单位破产、搬迁、撤销、产业结构调整或其他原因调整或置换出的原划拨土地等。各地在土地收回、收购、储备、开发、出让过程中要依法规范运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增加土地出让的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土地收购储备获得的土地收益用于市、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