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
(冀政〔2001〕55号 2001年9月27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精神,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更好地为经济建设服务,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重要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对于防止国有土地资产流失、合理利用和节约土地资源、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管好国有土地资产就是管好“家底”的意识,把土地资产管理、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作为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严格控制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各级政府要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把土地利用引导在存量建设用地的调整和改造上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充分实现国有土地资产价值。各市、县要摸清需要调整和改造的存量建设用地底数,制定存量土地利用规划。各地在报年度用地计划时,要将利用存量土地的内容列入计划。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土地,除选址有特殊要求外,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凡有闲置土地可以利用的,一律不再批准新增建设用地。
各市、县要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在2001年10月底前,要对1998年以来批准的各类建设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批而未用、批多用少和半拉子工程(因各种原因停工2年以上)要逐项登记,逐级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对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未依法正常使用的,要区别情况依法进行处置。对依法应无偿收回的闲置土地,要坚决收回;应当收取闲置费的,要依法收取。
坚持土地集中统一管理。经批准设立的工业园、科技园、开发区等各类园、区的土地,必须纳入所在城市用地统一管理、统一供应。对已经列入城市建设用地规划范围的村镇建设和乡镇企业用地,要按城镇化要求,统一规划、开发。
三、严格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可以采取划拨方式提供用地外,其他建设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