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积极引导社会投资。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允许对旅游景区、景点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通过租赁、承包、拍卖经营权等形式,吸引各类社会资金投入旅游产业。要重点引导社会资金投向重点项目和相关基础设施。各级政府要研究制定和完善扶持政策,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民间资金通过各种形式参与旅游产业的开发和建设。
5.鼓励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积极支持成长性高的优势骨干企业进入资本市场,支持并鼓励省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大企业、大集体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融资。选择部分重点旅游建设项目,优先列入建设计划,积极争取国债的支持。组建投资担保公司,为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探索旅游产业新的融资方式。
6.积极引进外资。利用我国加入WTO的契机,进一步扩大旅游产业的对外开放力度,提高利用外资水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吸引外资投向旅游景区景点建设项目、生态环保项目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鼓励采取BOT等方式。鼓励兴办中外合资旅行社和运输企业。在吸引外商直接投资的基础上,鼓励利用政府间贷款、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等。
三、加快旅游产品开发,促进旅游产业结构调整
7.加快旅游资源开发,培育旅游精品。充分利用我省丰富的风景旅游资源,在加强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前提下,加大开发和整合力度,创建若干规模大、品位高、特色突出、配套完善的世界级、国家级旅游景区、景点。重点支持西湖、普陀山、雁荡山、江南古镇等景区、景点申报世界遗产。发挥现有著名景区和线路的品牌效应,丰富文化内涵,进一步塑造浙江特色的旅游精品。开发融各类特色专业市场与区域特色经济于一体的旅游产品,培育以高科技为内涵的现代农业、工业、教育等旅游项目,树立浙江旅游品牌。
8.加快旅游开发区建设。加快旅游度假区的建设步伐,对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实行与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同的政策。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规划为生态旅游示范区,在旅游资源丰富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建立山区、海岛旅游扶贫试验区,有关部门要在资金、技术、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
9.加大对旅游项目用地的政策扶持力度。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可通过出让、租赁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金额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评估确认价的80%缴纳;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一般在3年内缴清;有特殊困难的,可在5年内缴清。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依法转让、出租、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按年缴纳。经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旅游项目,可免缴土地定金。对规划范围内的控制性预留地,可一次征用、分期出让,并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国有、集体旅游企业改制时有关土地处置参照同级国有、集体工业企业改制政策执行。省内外经济主体兼并各类旅游企业,可依法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对利用荒山、荒坡、荒水、荒滩进行旅游开发的投资企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30年使用期,并免缴土地使用金。
10.大力发展旅游商品。开发具有地方特色、景点特色和文化内涵的旅游商品,努力提高质量,促进产销紧密结合,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产销体系,增加旅游创收、创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