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人员素质,在落实人员编制、进行人员配备时,要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严把进人关。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增人计划,报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新增人员计划,经省人事厅核定后,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从原医药管理、药政和药检人员中择优选用。对长期从事药品监管工作但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按照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的有关办法,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择优录用。具体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干部管理
各市、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包括同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经征求当地同级干部管理部门意见后,由上一级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决定并办理任免手续。其中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助杭州、宁波市管理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领导班子。两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副局长的任免,须征求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意见。两市所属的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的任免,需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
五、财务经费和资产管理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财务经费和资产,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和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办法进行管理。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制定。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直属机构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中属于中央财政收入部分,由省级国库或省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直接上缴中央国库或中央预算外资金专户(不含宁波市)。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
财政部门要根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性质、业务支出范围和事业发展需要,将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办案经费、装备经费及基础设施经费等纳入财政支出预算,切实予以保障。其中公用经费按照高于当地一般行政机关的标准安排。
财政部门要逐步解决新组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基础设施简陋欠缺、设备陈旧不全等基本工作条件问题,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基本配备标准配备到位。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加大对全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经费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