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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市)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名称为××县(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杭州、宁波市所属县(市)的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设置由市政府确定。嘉兴、湖州、舟山3个市所属的县(市)不单独设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机构,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编制内,由派出机构的形式进行管理。温州、绍兴、余华、衢州、台州、丽水6个市所属的县(市)设置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直属机构,行使法定的药品监管职能。市辖区原则上不设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和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的设置、变更、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各级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级别与同级政府工作部门的级别相同,其内设机构的级别参照当地人民政府所设同级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技术机构的设置与管理。全省药品监督管理技术机构的设置,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现有技术机构的基础上,按照区域设置、调整重组的原则,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省级保留药品、医疗器械、医药包装材料质量检验技术机构。市、县(市)药品检验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不设药品检验机构的县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加挂药检所的牌子。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省编委办核定。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技术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编委办审批后实施。
  三、编制和人员管理
  (一)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和管理。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不含副省级市)及其所属技术机构的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核定和管理。经核定的编制不得自行扩大或改变使用范围。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工作需要和编制空缺情况,提出所需人员编制的具体意见,经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报批后统一下达。省编委办、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编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全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不含副省级市)人员编制的管理权限上收到省一级。各级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使用行政编制,所需编制在中央下达的市、县(市)机关行政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省以下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药品监督员编制,由省编委办和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行研究确定。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2000〕10号文件规定,自1998年9月15日起至重新统一核定编制之日止,除国家指令性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和按计划接收的大学毕业生以及正常交流轮岗的干部外,调入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人员一律不予承认。在此期间调入的人员,按照谁安排谁负责的原则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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