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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干茧交易要逐步实行公证检验制度。
  三、稳定发展蚕桑生产
  (一)高度重视桑蚕生产的基础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和蚕茧主产区政府要继续贯彻“巩固提高,稳定发展”的生产方针,把蚕桑作为浙江现代农业的主导产业之一,在发展效益农业、农业产业化、农业园区化、农田整治等方面,通盘考虑,统筹安排。
  (二)加快桑地园区化建设。发挥区域优势,进一步巩固以嘉兴、湖州蚕区为重点的蚕桑基地,建立桑地流转机制,扶持蚕桑生产大户,促进我省蚕桑生产向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和社会化服务迈进,实现蚕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三)增加对桑园基地建设和科技开发的投入。桑园基地建设,以农民投入为主,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从农业发展基金、蚕桑改进费中拨出专款,专项用于桑园基地建设;丝绸企业也要采取不同形式,对桑园基地进入投入。农业科研部门要加快桑、蚕新品种的选育,省科技部门要组织对先进评茧方法的协作攻关。
  (四)优化蚕种生产结构及布局。控制生产规模,压缩蚕种生产总量,在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下,利用市场机制,通过合并、改制、转产等办法,优胜劣汰,逐步改变目前蚕种场数量多、规模小的状况,形成一批规模大、质量优、效益好的优势蚕种场。蚕种场的结构调整要有利于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各地要妥善安置好淘汰关闭蚕种场的职工。
  加大对蚕品种资源保护、蚕品种培育、疫病防治、蚕种质量检测技术等基础研究和蚕种繁育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改革蚕种产销管理体制。要打破地区封锁,允许蚕种跨地区流通,促进蚕种资源优化配置,大力推广应用优良蚕品种和优质蚕种。外省蚕种进入我省,必须经省蚕种质量检验部门检验、检疫后方可调入。
  蚕种生产和经营实行“资格认定、分级管理、合同订购、统一供种”的办法。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设施、技术力量、质量检验设备及足够的资金。蚕种生产规模一般在5万张以上。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农业厅会同省经贸委制定,并负责认定蚕种生产、经营资格,发放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蚕种生产、经营单位持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证书每年审核一次,并向社会公布。对不符合要求或违反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取消其相应的资格,并由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未经蚕种生产、经营资格认定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蚕种,违者一律取缔。严格蚕种出库管理,禁止蚕种生产、经营单位向无证单位和个人出售经营用蚕种。原蚕种及以上蚕种由省蚕种主管部门指定的单位生产、经营;一代杂交蚕种由各蚕种场按订购合同组织生产,各市、县(市、区)蚕种经营单位负责统一供种。
  建立健全蚕种质量标准和检验机构,完善蚕种质量检验、检疫体系。加强蚕种质量检验监督和控制,严格执行农业部有关蚕种质量标准。省蚕种质量检验机构,负责省内蚕种质量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并依据检验、检疫结果核发蚕种质量合格证,检验结果定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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