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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茧丝绸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通知

  (四)发挥茧丝绸行业协会作用。在政府转换职能和茧丝绸企业走向市场的情况下,要充分发挥茧丝绸行业协会的作用。行业协会作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要协助政府承担部分行业管理的具体职能,健全组织和规章,搞好行业服务和行业自律。
  二、调整完善蚕茧收烘管理体制
  (一)改革鲜茧收购定价方式。从2001年中晚秋茧收购开始,鲜茧收购价格定价方式由中央指导下的省级政府定价,改为省级政府指导价,由省价格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预测价格,按照茧丝绸的生产和市场情况,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指导价格,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收购价格由市、县(市、区)政府根据省定指导价格,考虑毗邻地区价格平衡,组织当地丝绸行业协会、鲜茧生产和收购企业及有关方面协商后自主定价。省有关部门要进行必要的引导和监督检查,防止因价格差距过大引发蚕茧收购秩序混乱。
  (二)规范渠道,规范运作,稳定收烘秩序。在蚕茧主产区,继续发挥贸工农一体化丝绸公司鲜茧收烘主渠道作用。在此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可以由市、县(市、区)丝绸公司为主,丝厂按自愿的原则适当出资,共同组建蚕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各方共同管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原有丝厂门庄茧站可以继续保留,其他有条件的丝厂,经批准也可设立门庄茧站,实行划区收茧。非主产区,可以由市、县(市、区)政府确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收茧。推动鲜茧收购经营单位与当地丝厂联合收茧,与农民或蚕农合作组织签订合同收茧。各地采用何种方式收茧,由市、县(市、区)政府决定。
  (三)实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自有资金,固定的收购场地、评茧仪器、茧灶和仓储设施,国家规定的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以及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鲜茧收购经营单位要与蚕农建立长期稳固的产销关系。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具体细则,由省经贸委会同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等部门制定。省经贸委在征求省工商局、省质量技监局意见后,认定鲜茧收购经营单位的资格,负责发放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经营单位凭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
  对鲜茧收购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审核一次。对严重违规或不符合要求的经营单位,省经贸委要取消其经营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其营业执照。
  (四)切实加强鲜茧收购管理。严禁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经营鲜茧业务,一经发现,严肃查处。鲜茧收购单位不得将鲜茧收购资格证书转让、倒卖,不得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其收购,不得接受无证单位和个人的业务挂靠,违者取消其收购资格。切实保护蚕农收益,任何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收购中都不得向蚕农打白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对鲜茧收购经营单位在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有关规定方面进行监督检查,打击质量违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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