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积极提供条件,优先安排部分出站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地到发达国家从事合作研究和进修,确保其来去自由。
凡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留在浙江工作的,按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大力引进国内外人才的若干规定》(浙江〔1994〕4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引进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意见》(浙政发〔2001〕28号)的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五、广泛筹集资金,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力度
建立省级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纳入新世界人才工程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助国内优秀应届博士生和海外留学博士科研项目;奖励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补助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后在浙创业的一次性安家费。博士后工作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由省人事厅会同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各地要采取切实措施,根据财力可能安排一部分博士后工作专项资金。同时,充分运用市场机制,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引导和鼓励各设站单位和社会各界加大对博士后工作的投入,逐步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促进我省博士后事业的深入发展。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三个一部分”原则,积极争取并落实博士后公寓建设配套经费,加快我省博士后公寓的建设,切实解决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
六、逐步建立和完善博士后工作的激励机制
省级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我省奖励优秀博士后的有关规定,对在科学、教育事业和经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可优先推荐、申报“中国优秀博士后奖”的候选人;推荐、申报国家或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候选人;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推荐国家“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和省“新世纪15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
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印发的《浙江省鼓励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若干规定》(浙政〔1998〕17号),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科研开发、科技成果转化和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博士后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统一认识,切实加强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领导。要加快博士后工作管理体制改革步伐,进一步理顺关系,规范管理,提高效率,搞好服务,发挥我省作为经济大省的优势,为博士后研究人员创新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努力提升我省博士后工作的水平。同时,要加大博士后工作的宣传力度,宣传博士后工作的成果,激发广大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形成全社会支持博士后工作的氛围,为我省博士后事业的深入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