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和完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价格机制。要按照扣除财政拨款后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并适时进行调整;建立和健全价格听证制度,接受民主监督。要加大污水处理费征收力度,逐步将征收标准调整到补偿合理成本和微利的水平。凡已具备征收污水处理费条件而尚未开征的城市(含建制镇)应立即开征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太湖流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费标准,应尽快达到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的运行和维护成本。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各地要认真落实《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国发〔2000〕36号)精神,对在水价中加收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对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工程所购置的设备可加速折旧。要继续清理随城市供水价收取的各种附加、资金或其他收费。要完善城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行城镇生活垃圾清运处理等环节有偿服务收费按成本定价,促进城市环卫设施建设和营运的良性发展。
四、加强领导,提高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水平
各级政府要从全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战略高度,进一步增强搞好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切实加强领导,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省级各有关部门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要继续给予重点支持。各级新闻舆论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各界关心和支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
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技术标准,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要实行招投标制。要积极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建设水平和管理水平,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信息化,提高市政公用服务机构的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
要尽快建立起符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法规体系,逐步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要强化政府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及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建设和影响工程质量安全的不法行为。要进一步完善城建管理体制,加强城建监察队伍建设,建立和健全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坚持文明执法。同时,要通过开展以岗位培训为主的职工技能技术培训和企业管理干部培训,不断提高城市市政公用行业队伍的整体素质,努力造就一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建设和经营管理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