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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浙政发〔2001〕46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九五”期间,全省各地加大了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长期困扰城市经济发展、影响人民生活的许多问题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决。但是,与人民群众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生活需求以及我省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要求相比,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仍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现作如下通知:
  一、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是城市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具有全局性、先导性的影响。加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对于提高城市的功能与品位,加快全省城市化和现代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今后一个时期我省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总体要求是:紧紧围绕我省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战略目标,服从和服务于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大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突出大城市和中心城市,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积极发展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增强城市的承载、集聚和辐射功能,提高城市发展水平,改善城市环境质量和人民生活质量,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是要科学合理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的龙头指导作用;二是要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体制;三是要适度超前,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系统性和网络化水平;四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及目标
  各级政府要根据《浙江省城市化发展纲要》和《浙江省城镇体系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制定与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适应的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十五”计划,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各项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一)集中力量抓好城市环保设施建设和城市供水。“十五”期间,要加快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坚持污水管网和处理设施同步建设的工作方针,完善城市污水收集系统,改善城市水环境;积极建设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袋装化,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到2005年,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要达到53%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达到60%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和温州市达到97%以上;全省城市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要达到30%。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扩大供水范围,建设区域性的供水工程;加快管网改造,进一步提高城市供水质量,积极创建节水型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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