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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

  四、积极鼓励开发和申请发明专利,提高专利技术的层次和水平。发明专利可直接推荐参评省科学技术奖。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设有省级高新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技术中心的企业,必须努力开发和拥有发明专利,增强企业发展后劲。
  五、明确专利权归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单位所有。非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属发明人或设计人所有。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使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应有的权利,强化技术创新的激励机制。鼓励以产学研结合的方式合作开发专利技术,合作各方应通过合同合理确定专利权属,调动各方积极性。
  六、加快专利技术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和产品,特别是发明专利,优先列入省、市级新产品和推荐国家级新产品计划,优先列为省、市级技术创新项目,属高新技术的优先列为省、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各级政府安排的科技经费要积极支持专利技术,特别是发明专利的转化、应用和产业化。帮助企业争取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和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资金资助。
  七、拓展专利的对外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有关机构开展专利信息、开发、执法、服务等方面的合作。鼓励支持企业高起点购买引进国内外先进专利技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出口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和产品。加强在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中的专利管理工作,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八、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技术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政策,切实保障专利权所有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的合法收益。支持专利技术有偿转让或作价入股。专利技术入股比例合资各方订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企事业单位内部合理的专利利益分配与奖励制度。专利权所有单位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专利技术的,应当从所有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报酬。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专利权所有单位每年应从实施专利所取得的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属高新技术的专利不低于20%)的比例,作为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的报酬。专利技术作价入股的,应在该技术股份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划给发明人、设计人和成果转化主要实施者。要把科技人员申请专利和获得专利权的情况,作为其业绩考核和职称评定的主要依据之一。对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评定技术职务时可破格晋升。鼓励和支持科技人员以调离、辞职、离岗、兼职等方式创办、领办科技企业,但科技人员不得将原单位拥有的知识产权特别是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侵害原单位的技术权益。
  九、推动专利技术的有偿转让,规范和发展技术市场。专利技术的转让和许可实施,都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合法、公平、诚实信用、互利有偿的原则,签订技术合同,明确约定有关知识产权归属、使用以及利益分配等事项。合同各方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避免专利纠纷。加强专利技术合同管理和认定登记工作,保障国家有关技术交易财税优惠政策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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