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
(二十七)各级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在粮油储备管理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由上级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
1.当地政府不按省定计划落实市、县粮油储备规模,规模缺口较大的;
2.财政部门储备费用补贴不到位,造成储备粮油不落实或影响储备粮油安全的;
3.农发行粮油储备贷款资金不到位,影响储备粮油收购(进口)、轮换补库的;
4.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因管理监督不力,造成储备粮油被擅自动用或发生重大坏粮(油)事故的。
(二十八)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由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限期整改。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作出相应的处理:
1.储备粮油管理达不到“一符、三专、四落实”要求,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标准的;
2.仓储设施长期失修,达不到安全保管条件的;
3.擅自变更储备粮油存放库点和仓号(油罐)的;
4.储备粮油专卡、专账不齐全,不按规定及时、准确报送储备粮油统计报表和库存实物台账的;
5.入库粮油的质量不符合规定标准、没有采取科学保粮(油)措施、不按规定及时检测粮油品质,影响储备粮油安全储存;
6.发现问题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事实的;
7.库存管理责任人不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8.储备与经营不分,储备粮油与商品粮油混仓存放的;
9.储备粮油轮换出库时,借故拒不执行或故意刁难、拖延的。
(二十九)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赔偿责任;并由上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1.因管理不善,发生盗窃、火灾、坏粮(油)事故,造成损失的;
2.因管理不善,造成粮油运输、储存严重超定额损耗的;
3.不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4.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较大损失的。
(三十)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地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套取财政补贴的,责令全额退还;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