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轮换和使用管理
(十六)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高效、灵活”的储备粮油轮换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轮换办法,及时做好地方储备粮油的推陈储新工作。
(十七)地方储备粮油轮换销售,要按照有利于保质保量,有利于“高抛低吸”、调控市场,有利于降低费用、减轻财政负担的原则进行。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宏观指导和协调,防止和避免对粮油市场造成过大冲击。
(十八)地方储备粮油轮换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地方储备粮油的正常轮换,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粮油的质量和储存年限等情况,于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储备粮油轮换的建议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研究提出轮换意见,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按粮油出(入)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储备粮油的轮换和使用,在报同级政府审批的同时必须报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十九)地方储备粮油轮换的品质认定标准和年限,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粮油品质理化检测指标和储存年限为依据。每年轮换的数量,根据具体品种及储存年限确定。
(二十)地方储备粮油轮换补库原则上要求在出库后的3-5个月内完成。补库的粮油必须按照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标准和要求执行,严禁弄虚作假。
五、利息和费用补贴
(二十一)根据地方粮油储备规模,当地政府要落实相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粮食风险基金必须保证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以及储备粮油轮换、销售的费用、价差补贴等。
(二十二)省财政、省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级储备粮油承储的费用标准和轮换费用标准。市县级储备粮油的承储费用和轮换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会同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储备粮油的利息和费用补贴资金按季预拨,年终清算。
六、贷款管理
(二十三)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实行封闭管理,坚持“钱随粮走、购贷销还、库贷挂钩”的原则。根据储备收购、轮换和销售计划,及时供应资金或足额收回贷款,确保粮油库存和资金运转同步变化。
(二十四)地方储备粮油贷款专门用于地方储备粮油收购(进口)、轮换等合理资金需要,包括粮油价款和必要费用。
(二十五)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期限一般按粮油储备期限确定,储备期限不明确的,按一年期限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到期但粮油还需继续储备的,可办理贷款展期手续。储备贷款利率不分期限利率档次,统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利率执行,如遇国家利率调整,实行分段计息。储备贷款除农发行总行另有规定外,采用信用借款方式。
(二十六)地方储备粮油贷款,按粮食、财政和农发行联合文件规定的储备成本审核发放。对相同数量和品种的补库轮入贷款,不得超过轮出时回笼货款收回的贷款额度。地方储备粮油销售或轮出时所回笼的结算货款必须全额归行还贷。地方储备粮油销售、轮换发生的价差损失由同级财政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