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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五)省级储备粮油主要用于全省性的粮油市场调控和各种特定需求,市、县储备粮主要用于当地粮油市场调节和各种特定需求。
  三、库存管理
  (六)地方储备粮油要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进行布局,并逐步实现“省级储备浪存放省直属储备库,市、县储备粮存放市、县中心粮库”的目标。
  (七)地方储备粮油的布局和承储库点、仓号(油罐)等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按照上述布局原则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储备粮油承储库点、仓号(油罐)一经确定,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调整的,必须再行报批。
  (八)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省实际,对粮油承储企业的资格条件作出具体规定,严格审批条件和审批程序。有条件的地方可试行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储单位。
  (九)地方储备粮油出(入)库须先报同级政府批准,由粮食、财政、农发行联合下达出(入)库计划,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开具“出(入)库通知书”,承储单位凭“出(入)库通知书”,按计划组织实施。
  (十)地方储备粮油管理要严格执行“一符、三专、四落实”的规定,做到账实相符,专人管理、专仓储存、专账记载,数量、质量、品种和地点落实。
  (十一)承储地方储备粮油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级库存实物台账,完善上报及监督制度,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卡、账实”相符,自觉接受上级或同级粮食、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对储备粮油库存的监管。承储单位必须使用统一的账、表、卡及仓牌,并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各种储备粮油统计表,不得虚报、瞒报、漏报,更不得拒报。
  (十二)各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和承储单位要加强储备粮油质量管理,严格执行粮情检查制度,定期检测粮油品质,建立储备粮油质量管理档案。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事故要边处理边上报,不得隐瞒。
  (十三)各承储单位要认真执行“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保粮方针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制度,高标准地搞好“一符四无”(即账实相符,无变质、无害虫、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活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储粮(油)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手段,不断提高科学保粮(油)水平。
  (十四)各承储单位要在预测各种风险的基础上,对储备粮油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储备粮油安全时,承储单位必须全力抢救和保护储备粮油,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十五)储备粮油的损失、损耗,由同级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农发行等部门及时审核和核销。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及定额内的保管自然损耗由同级财政核销;因承储单位管理不善,人为造成的损失和超耗由承储单位负责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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