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重、特大事故报告程序
第五条 发生重、特大事故,当地有关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中,发生重大事故,市(州)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按规定分别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级主管部门、省监察厅报告。发生特大事故或死亡情况不清的社会影响严重的事故,市(州)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在事故发生后的6小时内分别以事故快报传真上报省政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省监察厅。煤矿事故还应报四川煤炭安全监察局。
第六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的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情况、简要经过、事故报告单位和初步原因分析。
第七条 重、特大事故快报应由当地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或主要领导签发。
第八条 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的概况传真上报省政府办公厅并送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和主要领导。
第九条 省级各主管部门在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统一报告省政府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各类重、特大事故的公开发布统一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第四章 现场组织
第十一条 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赴事故现场,按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规定,组织领导事故的抢救、善后工作。
(一)发生一般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事故所在地的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立即赴现场;市(州)政府分管领导和市(州)有关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
(三)发生特大事故,除当地市(州)、县级政府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应立即赴事故现场外,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省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应立即赴事故现场。
对于发生跨省、跨地区,以及涉及到多个省级部门的特大事故,为便于抢救善后等项工作的协调,省政府分管省长或分管秘书长应赴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