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关于
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的通知
(川办发〔2001〕85号 二00一年九月十三日)
省安委会审议通过的《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四川省关于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各类安全事故报告的管理,及时有效处置已发生的安全事故,依据《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各类安全事故,是指造成人员伤亡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不包括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事故)。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各类安全事故,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事故分类
第四条 事故分一般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指: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死亡3-9人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130万元(不含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特大事故指: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发生的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民航客机发生机毁人亡的事故;一次经济损失1130万元以上的事故;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①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 40人及其以上事故);
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四川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