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办理行政
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问题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1〕66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全面贯彻实施,促进政府行为规范化、法制化,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政府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有关处理程序通知如下:
一、省政府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办理直接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责令下级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在复议期间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中止和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责令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对申请人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决定等事宜。
二、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
二十六条、第
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的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及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政府有权审查处理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的名义依法处理,有关的省政府部门和直属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依法应当认定有关规定和依据不合法的,经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和有关行政机关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有关行政机关同意自行改正的,一般不再报请省政府审批;经协商意见仍不一致,有关行政机关不同意改正的,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省政府审批。
三、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外以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名义)拟订,经审查拟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
行政复议决定拟撤销、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拟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情简单、法律责任明确的,授权省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签发。行政复议中的重大、敏感问题,应及时请示省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