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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5.引导和扶持民营经济向科技型、外向型发展,提高民营经济的科技创新能力。不断开发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新产品;逐步增加科技投入,搞好技术改造,提高装备水平;多渠道、多形式招商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努力开拓国际市场。
  6.积极支持民营经济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增强实力。引导其由粗放型经营向集约型经营转变,由传统家族式管理向现代科学管理转变,由短期行为向长期规划、长远发展转变。对具有较大规模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引导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形成一批重点骨干民营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进一步加大对民营经济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鼓励民营业户积极参与公有制企业改革。
  1.允许民营业户收购、兼并中小公有制企业。按照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在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支持民营业户收购、兼并中小型公有制企业,特别是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中小公有制企业的改制。民营业户兼并、购买资不抵债中小公有制企业,且民营企业承担被兼并、收购公有制企业以前的全部纳税事项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可按税法规定弥补亏损。出售中小公有制企业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转让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依法办理土地评估、出让、转让、登记、发证等有关手续。民营企业购买中小公有制企业,应以企业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实行竞价购买,一次性支付价款;确有困难的,经出售方同意,可以分期支付价款。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低于购买价的30%,1年内应支付价款的70%,2年内必须全部付清,未付价款部分按同期银行利率计息。民营企业买断有净资产的中小公有制企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与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原企业职工签订不少于5年劳动合同的,每签订1人可按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折抵收购价格,最低到零。个体、私营企业兼并、收购国有、集体中小型企业后,要按照《公司法》进行规范改制,切实加强管理。
  2.支持民营业户租赁、承包经营亏损的公有制企业。在落实债权债务、充分考虑资产增值因素的基础上,民营企业可采取灵活的租赁和承包方式,租赁、承包公有制企业。
  3.放宽改制企业的名称登记。民营业户收购、兼并、租赁公有制企业及改制后的企业,允许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登记注册。
  (二)鼓励失业、下岗职工积极从事民营经济。对失业职工、下岗职工从事民营经济的,可享受鲁发〔1998〕8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收费方面的优惠政策。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可试办民营企业,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代缴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等社会保险费,停发基本生活费。失业职工在享受失业保险期间从事民营经济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从事民营经济的,企业除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外,可给予一次性扶持金。民营业户招收下岗职工,劳动保障部门免费提供中介服务。有条件的地方,民营业户与下岗职工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下岗职工原所在企业按一定标准给予接收业户一次性安置补助费。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举办的民营企业安置下岗职工、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部门核准,可享受劳服企业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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