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
(鲁政发〔2001〕8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加快我省民营经济的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发展民营经济,使之成为我省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之一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党的十五大以来,我省民营经济呈现出加快发展的势头,对促进全省经济增长、扩大就业渠道、增加财政收入、满足社会需要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已成为全省重要的经济增长点。但也应当看到,与我省经济发展的要求相比,民营经济发展不够快、规模小、比重低,地区间的发展也不够平衡,与先进省市的差距较大。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认识不到位,政策落实不力,发展环境不够宽松,民营业者的整体素质偏低。要认真解决上述问题,促进全省民营经济快速、健康发展,关键是要转变思想观念。要认真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三个有利于”为标准,敢于冲破种种束缚和干扰,做到“四个坚持”:坚持不争论,鼓励大胆地干、大胆地试、大胆地闯;坚持不限制,不限领域、比例、速度和规模,积极鼓励,正确引导,加快发展;坚持不干预,对民营业户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只服务、不干预,充分尊重其经营自主权;坚持公平竞争,对民营经济与公有制经济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在项目立项、贷款、用人、用地、能源供应、税费征收、证照办理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二)民营经济发展的方向和重点。
1.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因地制宜,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巩固提高第二产业,扶持拓展第一产业,重点发展特色经济。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优化投入,加快提升传统产业,膨胀壮大优势产业,淘汰工艺技术落后、质量低劣的产品。对浪费资源、污染严重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关闭。
2.结合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市场化进程。引导民营经济向种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购销、加工及为农业提供系列化服务的行业拓展,大力发展专业村、产业镇(乡)和民营经济园区,并与加快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民营业户积极参与小城镇的各项基础设施建设。
3.围绕增强和完善城市服务功能,引导民营经济不断开发新的经营领域和服务项目。今后城市的一般服务性行业,逐步转由民营经济为主。
4.紧密结合公有制企业改革,鼓励民营业户收购、兼并中小公有制企业,或通过参股、控股、承包、租赁等形式参与公有制企业经营,推进所有制结构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