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拥有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由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二)具有2名以上经省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三)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两套当年的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四)具有一定规模的收购场地和密码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等;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仓库;有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相应的消防器材;
(五)必须配有合格的磅秤、试轧机、电测器、长度检测器具、杂质机等相应的收购设施;
(六)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申报棉花加工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棉花加工规模相适应的场所;
(二)拥有5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由开户银行出具证明);
(三)具有2名以上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的棉花加工人员和2名以上经省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棉花品质检验人员;
(四)具有能满足棉花检验需要的棉花国家标准,包括两套当年的品级实物标准和文字标准;
(五)具有一定规模的收购场地和密码检验室、结算室、试轧室、留样室和棉农休息室等;有1000平方米以上的籽、皮棉仓库;有消防水池,避雷设施和相应的消防器材;
(六)有一定规模的轧花厂房、有80片以上的锯齿轧花机、压力在200吨以上的打包机、剥绒机、结算机、磅秤、试轧机、电测器、长度检测器具、杂质机等相应的配套设备。
(七)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质量承诺制度等;
(八)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报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的审批程序:
申报企业向当地计划部门提出申请,由计划部门会同同级经贸、工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报省计委,由省计委会同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认定,并颁发《江西省棉花收购资格证书》或《江西省棉花加工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同时向社会公布认定企业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