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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1日)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
 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63号 2001年9月12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棉花正常流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公布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生产、销售棉花加工机械,进行棉花收购、加工资格认定和棉花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棉花是指进人流通领域的籽棉及经过加工的皮棉,不包括废棉、落棉、回收棉及短绒。
  第四条 各级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市场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并负领导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及生产和销售棉花加工机械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管理

  第五条 省对棉花收购、加工实行资格认定制度。棉花资格认定制度是指设立棉花收购、加工企业,除应具备一般经营条件外,还须具备本细则规定的相应条件,经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审查认可后批准其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前置审批制度。
  第六条 申报棉花收购资格,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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