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江西省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
(赣府厅发〔2001〕61号 2001年8月31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制定的《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意见
(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通过各级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的不懈努力,全省中小学校舍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中小学办学条件得到较大改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尤其是近几年连续遭受洪涝灾害的影响,全省部分中小学出现危房,严重威胁着师生的安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为加快中小学危房改造步伐,确保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3号)精神,从2001年开始在全省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以下简称“工程”)。为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工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实施要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办发〔2001〕13号文件和《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的意见》(赣发〔2001〕4号)为依据,从实施“科教兴赣”战略的高度,以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保障中小学师生的人身安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目的,紧密结合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精心规划,认真组织实施好“工程”。
二、实施“工程”的目标和任务
为全面贯彻国办发〔2001〕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从2001年开始,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基本消除中小学安全隐患。
三、实施“工程”的资金来源
“工程”由省教育厅、省计委、省财政厅和地方各级政府共同组织实施。“工程”资金主要由中央专款补助和省、设区市人民政府筹集配套资金为主,同时按照基础教育“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原则,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所在县(市、区)、乡(镇)政府也要切实负起责任并保证投入,确保在两年左右实现“工程”确定的目标。“工程”的实施要与教育结构、学校的布局调整相结合,与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的实施相结合,统筹考虑资金安排。
为改造危房而开展的农村教育集资,应严格按照中央有关精神和规定的程序报批,不得借此向农民乱收费和摊派各种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