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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赣府发〔2001〕27号 2001年9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最近,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1〕27号),提出了有关进一步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和措施。为认真贯彻国发〔2001〕27号文件精神,搞好我省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棉花收购,打破垄断经营
  放开棉花收购,打破垄断经营,是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核心,也是鼓励多渠道经营和有序竞争,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调节棉花生产、流通中基础性作用的根本前提。从2001年9月1日新的棉花年度起,凡符合《江西省棉花收购加工与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赣府厅发〔2001〕63号)规定、经省政府有关部门资格认定的省内各类企业,均可从事棉花收购。鼓励获得收购资格的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到省内产棉地或新疆等主产棉区直接收购或委托代理收购棉花。严禁任何地区或单位采取划片、设卡等方式限制棉花购销活动,违反规定的,要严肃处理并依法追究其当事人及领导者的责任。
  二、实行社企分开,加大供销社棉花企业改革力度
  在清产核资、界定产权的基础上,将棉花购销、加工企业与供销社彻底分开。全省供销社各级联社按其出资份额行使出资人代表职能;各棉花企业加大改革力度,其改革和发展由省经贸委负责指导。通过改组、联合、兼并、出售、股份制及股份合作制等多种形式放开搞活棉花企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和自我发展。鼓励纺织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参与改组、改造现有棉花企业。对严重资不抵债的棉花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对轧花厂的布局要实施合理调整,并加大技术改造力度,淘汰落后、过剩的生产能力。企业改制中,要切实维护债权人和出资人权益,尤其是已作为贷款抵押给农业发展银行的固定资产和库存棉花,不得擅自划转、变卖或带棉花分流人员,维护原抵押合同的法律严肃性。同时要妥善安置富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生活。全省棉花企业改革和发展的具体指导方案由省经贸委按国家要求负责制定下发。
  为切实减轻各级棉花企业的历史负担,对已经清理的政策性亏损挂帐,按国务院关于处理供销社亏损挂帐的有关规定执行。对纺织企业拖欠棉花企业的货款,各级经贸委要按照国家有关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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