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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第五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要具备必要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达到教育部制定的《高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暂行)》的要求。其中民办高等职业学校,还必须符合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以及原国家教委制定的《民办高等学校设置暂行规定》的要求。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的主管部门和设区市(以下简称主管单位),要制定本地本行业职业教育发展和布局规划,按《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的要求,提出论证报告。
  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建学校的名称、校址、人才培养目标、规模、专业、招生及就业面向地区;
  (二)拟建学校的管理体制、布局结构、办学质量和效益;
  (三)人才需求预测和师资、校舍、教学设备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的可行性;
  (四)办学经费、校园建设规划等。
  第六条 申请设置高等职业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学校向主管单位申请,主管单位向省教育厅行文申报,并附以下书面材料:
  (一)论证报告(如属合并组建学校须另附合并组建方案);
  (二)学校基本情况;
  (三)学校章程;
  (四)教学计划等补充说明材料。
  第七条 为了加强高等职业学校设置的宏观管理,由省教育厅会同省计委、省编办等部门对申报学校进行初步审查,确定被考察学校名单。省教育厅根据评审要求组建江西省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评审专家库,在每年的评审中随机遴选,由20名左右不同学科、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对高等职业学校设置进行评审。
  第八条 省政府审批设置高等职业学校,一般情况下,每年第四季度集中进行一次,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省教育厅根据专家评审组评议材料进行研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省人民政府按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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