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城乡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继续支持教育立法,完善教育地方性法规。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大力开展“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教育。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自立、自强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内容。
--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贫困农村、贫困家庭儿童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帮助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我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基本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农村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制度、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并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