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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4.提高教育质量和效益。
  --按照全国统一部署,建立适应21世纪需要的现代化基础教育课程体系。
  --改革考试评价制度。
  5.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建立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体制,增加各类家长学校的数量。
  --提高儿童家长家庭教育知识知晓率。
  (二)策略措施。
  1.坚持教育优先发展战略,把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作为人才战略的基础工程。
  --保证教育与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并适度超前发展。
  --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地区、城乡差距,为所有儿童提供平等的教育机会和条件,确保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的公平、公正。
  --完善教育投入机制,增加教育投入。
  2.贯彻落实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
  --继续支持教育立法,完善教育地方性法规。
  --加大教育执法力度,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和制度,提高全社会的教育法制观念和有关法律知识水平,积极推进依法治教。
  --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整体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实践能力、科学精神和人文精神。大力开展“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人民、爱科学、爱劳动”教育。
  --继续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培养社会实践能力和自立、自强能力。将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建设纳入地方发展规划。
  --将性别平等意识纳入教育决策和教育教学内容。
  --继续实施“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希望工程”和“春蕾计划”等助学工程,保障贫困地区、贫困农村、贫困家庭儿童就学权利。
  --切实保障女童受教育的权利,消除阻碍女童入学的障碍。帮助大龄女童接受技术、技能教育。
  --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孤儿和流动人口中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使残疾儿童与其他儿童同步接受义务教育;贯彻落实孤儿就学的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流动人口中儿童就学制度;根据我省推进城镇化的要求,做好教育规划,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向城镇转移后的就学需求。
  --发展学前教育。建立并完善0-3岁儿童教育管理体制;合理规划并办好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同时鼓励社会多渠道、多形式发展幼儿教育。积极探索促进儿童早期发展非正规的教育形式,满足边远、贫困地区幼儿接受学前教育的需要。
  --实施“教育信息化工程”,推动中小学校基本普及计算机等信息技术教育。建设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发挥卫星电视教育的作用,重点满足边远山区、农村的教育需要。
  --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提升教师学历合格率和学历层次,重视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和教师的在职培训和继续教育。加强师德建设。
  --学校、托幼园所的教职工要爱护、尊重儿童,维护儿童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儿童。中小学校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学校纪律制度、教育方法应适合学生身心特点。
  --发挥学校、家庭、社会各自的教育优势,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形成教育合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一体化。
  --重视和改进家庭教育。加强家庭教育的知识宣传和理论研究。办好各类家长学校,帮助家长树立正确的保育、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知识与方法。
  三、儿童与法律保护
  完善和落实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儿童权益。
  (一)主要目标。
  1.依法保障儿童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
  2.打击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
  --控制并减少侵害儿童人身权利的各类刑事案件。
  --禁止虐待、溺弃儿童,特别是女婴和病残儿童。
  --禁止使用童工(未满16周岁)和对儿童的经济剥削。
  3.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
  --控制未成年人犯罪率和减少重新犯罪率。
  --中小学校普遍进行法律知识教育,开设法制教育课程。
  4.在诉讼中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基层法院建立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或采取适当的回避制度。
  5.建立法律援助机构,为儿童提供法律援助。
  (二)策略措施。
  1.完善有关儿童的立法,强化执法,有效保障儿童权益。
  --完善儿童权益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执法监督机制。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法律法规。广泛宣传并履行《儿童权利公约》。
  --严厉打击杀害、强奸、摧残、虐待、拐卖、绑架、遗弃等侵害儿童人身权利和引诱、教唆或强迫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犯罪。保护儿童免遭一切形式的性侵犯。严禁利用儿童生产和贩运毒品。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察,及时发现和查处使用童工现象。
  2.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落实司法保护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在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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