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妇女发展纲要和江西省儿童发展纲要的通知

  --保障妇女平等获得资本、信贷、土地、技术、信息等方面经济资源的权利和有效服务。农村妇女享有与居住地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生产经营权、宅基地分配权、土地补偿费、股份分红等权利。
  2.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妇女平等参与经济发展、平等就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
  --制定和完善经济法律、法规时,坚持男女平等发展原则,体现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保障妇女的劳动权利。
  --所有企业在管理和分配制度上要落实男女平等原则,实现男女同工同酬。
  --不断拓宽妇女就业领域,大力发展服务业尤其是社区服务实体,为女性从业提供更多的机会。提高妇女在新兴产业、行业的就业比例和中、高级技术人员的比例。
  --积极落实妇女再就业的各项优惠及扶持政策。劳动部门帮助失业妇女实现再就业的比例要逐年提高。
  --企业在用工制度改革过程中,应考虑女职工的特殊利益,不得以性别或以妇女怀孕、分娩和哺乳为由强迫其离职、离岗或解除劳动合同。不得以任何理由克扣妇女产假期间依法享有的工资及福利待遇。在招聘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职工从事的工种或岗位外,坚持男女平等就业,不得对女性附加不合理条件。
  --企业应将女职工劳动保护纳入劳动合同内容,为女职工提供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与设施。建立企业女职工定期检查身体和妇科病普查制度。每年至少开展二次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宣传,提高企业领导的法律意识和女职工自我保护意识。
  --加大劳动执法力度,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定期监察制度,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应及时纠正并依法查处。
  --引导和扶持农村妇女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帮助农村妇女开展各种劳动技能培训,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为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创造更多的机会。
  --争取和开发适合妇女特点的扶贫项目,对以妇女为主体的扶贫经济实体应给予政策优惠和支持,保障更多的贫困妇女尤其是边远山区的贫困妇女受益。
  3.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各层次妇女平等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参加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权利。
  --普遍建立和完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逐步提高生育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等方面享有的权利。
  --为妇女就业提供信息、培训和服务。各类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妇女培训、提高妇女技能提供条件。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会、妇联等单位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举办培训班,每年组织培训一定比例的失业女职工。
  --加强对残疾妇女就业的培训和指导,对残疾妇女就业大力帮助,积极扶持。
  二、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水平。
  2.提高妇女参政比例。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中要有1名以上女干部。县以上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女干部的班子达50%以上。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管理层中,应多选配一些女干部。注重提高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中正职女干部比例,各级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要逐步增加。
  3.市、县两级政府领导班子后备干部队伍中的女干部应分别不少于15%、20%。
  4.女干部占干部队伍总数的比例逐步提高。
  5.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中女代表比例应与女职工比例相适应。
  6.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女性应占一定比例。
  (二)策略措施。
  1.将妇女参与国家社会事务决策及管理纳入决策领域,保障妇女广泛、平等地享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管理的权利。
  --在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中,完善平等竞争机制和公务员管理制度,健全管理监督机制,为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提供平等竞争机会。
  --在制定有关妇女生存、发展的方针政策,涉及妇女根本利益的重大问题时,要充分听取各级人大女代表、政协女委员以及妇女组织和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吸纳合理化建议。
  --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的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听取妇联组织代表广大妇女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重视妇联组织在培养、选拔、使用女干部以及妇女参政议政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宣传和推荐女性人才的优势。
  2.制定和完善推动妇女平等参与决策和管理的政策和措施。
  --制定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计划,把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纳入干部队伍建设的总体规划。设区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领导班子换届时,必须按要求配备女干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有关部门不予考虑审批。
  --女性较集中的部门、行业,如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计划生育、民政、司法、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领导班子中要首先配备女干部。
  --在选拔使用女干部时,应体现在同等条件下女性优先原则,给予女性必要的保护政策。
  --录用公务员,企、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时,坚持男女平等,除国家明文规定的特殊行业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聘用符合条件的女性。
  --大力加强女干部后备队伍建设,特别要做好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女干部工作,开发女性人才,增加锻炼和培训机会,提高参政意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