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其他事项。做好工程移交和合同备案工作,制定水利设施日常管理制度。改革后由业主向原登记注册机关报告备案。
七、权利义务
(一)承包、租赁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经营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购买小型水利设施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经营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改制后的水利工程由物价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指导性水价,具体水平由经营者与农民用水合作组织和有关用水户代表在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物价部门可根据季节情况制订最高限价,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否则,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处罚。业主、购买者(承租者、承包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单方面变更或终止合同,不得强行收回已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水利设施,承包、租赁经营期间不得自行对承包、租赁资产进行对外担保和抵押。
(二)产权制度改革后,购买者(承租者、承包者、经营者)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擅自变更水利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改变用地性质和土地用途;必须服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洪抗旱调度命令,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
(三)购买者(承租者、承包者、经营者)必须对水利设施安全和高效运行负责:实施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设施的维修、检查和养护;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当水库坝体出现险情时,应及时采取抢救措施,并立即报告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防汛指挥机构,服从防汛调度命令。
(四)产权制度改革后,水行政主管部门继续履行相关的政府职能,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确保农民既得利益关系,支农保障范围不受影响,加强水事活动的监督,依法处理与水事有关的各类纠纷;为水利设施提供必要的技术和信息服务,保证设施安全高效运行。
八、组织领导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领导、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县级及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改革工作的行业指导和改革后的监管,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督查改制后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改革所得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办法;负责组织实施经批准的所属水利设施改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