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界定产权。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水利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产发〔1996〕5号文)的有关精神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凡1994年3月31日之前兴建,由国家投资、群众投工投料所兴建形成的小型水利设施资产,区分两种情况:现由水利部门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当地政府授权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出资人权利;现由乡(镇)村管理的,其资产界定为集体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行使出资人权利。凡1994年3月31日之后新建成的小型水利设施,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
(三)评估资产。凡采取拍卖、租赁和股份合作形式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确认。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结果应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确定底价。出资人应当以资产评估确认值为依据确定设施拍卖或股权转让的底价。租赁基数应当根据经营现状及前景合理确定;承包基数按任务确定。
(五)公开出让。小型水利设施的出让应由出资人、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设施管理单位职工代表、村民代表组成工作小组,按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进行,并提前15天发布公告。在同等条件下,受益区内农户或原承租、承包人优先。承包、租赁应实行招投标;股份合作以公开竞价或协议方式进行;拍卖按《
拍卖法》、《
福建省财产拍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涉及土地使用权拍卖的,按《
福建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六)交纳款项。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应按有关协议交纳承包租赁金、购买款、股本。小型水利设施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的收入由出资人负责收回,作为水利专项资金专户储存,专款用于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理、维修养护,不得挪用挤占。其中,国有资产收入部分作为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设立专户储存。产权制度改革、资产评估的经费可以从拍卖、租赁、承包、出让股份收入中开支。
(七)签定合同。承包租赁者、购买者、股份合作股东按有关协议交纳款项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产权证、使用权证等相关证书。承包租赁者、股份合作股东在办理相关证书之前,应签定合同、制定股份合作章程,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鉴证、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