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解决小型水利设施管理薄弱、效益衰减问题。
四、适用范围
(一)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下的蓄水工程(即小(二)型水库及山塘)。
(二)一万亩以下的灌溉工程。
(三)1000千瓦以下的机电泵站。
(四)单机1000千瓦以下的非国有水电站。
(五)乡(镇)村所属供水工程。
(六)其它适合产权制度改革的小型水利设施、设备。
五、主要形式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要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宜卖则卖、宜股则股、宜包则包、宜租则租。鼓励采取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和拍卖等多种形式管好与搞活小型水利设施。允许以资金、实物、土地、劳务、技术、设备等出资形式进行国家、集体、社会法人、个人之间的各种形式股份联合。产权制度改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按现行土地法律法规办理。
(一)股份合作:将经有权部门评估确认的水利设施资产大部分或全部股权以公开竞价或协议的方式出售给职工或其他投资者,通过资产或产权重组明确投资主体,并把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有机结合起来。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股份参照闽政〔1996〕20号文的精神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拍卖:以竞争的方式将水利设施的使用权、经营权进行公开有偿转让,期限10-30年;除承担重要防汛任务的小型水库、灌渠和险库外,亦可将水利设施的整体产权(不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进行公开有偿转让。
(三)租赁:对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和经营权实行分离,将经营权出租。承租者在交付风险押金和租金后,可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租赁期一般5年,最长不超过15年。
(四)承包:在水利设施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承包方按发包方的要求,承包小型水利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灌溉、排水及防汛等项任务,以合同形式确定发包者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承包期一般5-10年,最长可到20年。
六、实施步骤
(一)制定和报批方案。在调查摸底及广泛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改革对象与形式,制定改革方案,并由水利设施管理单位上报审批。
现由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设施的改革方案,由水利设施管理单位制定,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国资)部门备案。现由乡(镇)、村管理的水利设施的改革方案,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水利工作站、设施管理单位及有关村民委员会和群众代表等共同制定,进行民主决策,经三分之二受益户同意后,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必要时,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会同财政(国资)、体改、物价、经贸、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对方案进行论证。
改革方案的内容包括水利设施基本情况、土地权属、改革形式、经营管理思路、改革所得资金用途、职工安置办法、水利设施安全职责的落实及安全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