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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
 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1〕13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六日

          关于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省水利厅、省财政厅、省改革开放办
            二00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规范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增强农村水利活力,提高水利设施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产业政策》,结合我省具体实际,制定我省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及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坚持“三个有利于”标准,顺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调动积极性,明确责任,加强监管,搞好水利设施的管护和更新改造,维护农民利益,充分发挥和提高水利设施的综合效益。
  二、基本原则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是指通过对小型水利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经营管理权的有偿出让,使原国家或集体所有、经营的小型水利设施转变为个人所有、经营,或合作、股份经营。
  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
  (二)确保国家和集体资产不流失,兼顾国家、集体、个人利益。
  (三)改革所得资金专项用于水利设施的管理、维护与建设。
  (四)坚持自愿与引导相结合。
  (五)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
  三、主要目标
  (一)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小型水利设施投资与经营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民办水利的发展;
  (二)对已建成的小型水利设施明晰所有权,放开使用权,搞活经营权,建立各层次的责任制,明确责任主体,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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