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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大米、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治理大米、
 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1〕1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根据《关于研究治理“餐桌污染”工作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116号)精神,增列大米和调味品为今年治理“餐桌污染”工作主要治理品种。经研究,现将省建设“食品放心工程”联席会议制订的《福建省治理大米、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关情况和问题迳向省经贸委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治理大米、调味品污染工作方案

  一、治理大米污染工作
  由省卫生厅牵头,省经贸委、农业厅、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工商局、粮食局、福建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参加。
  今年治理目标:城市上市大米的污染主要指标控制在国家和省卫生标准允许的范围内;基本遏制在大米加工、流通环节使用矿物油和添加色素的行为。
  主要措施:
  (一)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制定、完善大米卫生质量标准和检测方法省地方标准,并发布实施。
  (二)由省环境保护局负责工业污染物向农田排放的监控。
  (三)由省农业厅负责加强对稻谷种植过程中科学使用农药、化肥的技术指导,加快无公害、绿色食品水稻生产基地建设,会同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违规经营农药、化肥行为。
  (四)由省卫生厅负责对大米加工、经营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重点查处在大米中使用矿物油和添加色素的违法行为。
  (五)由省工商局负责,卫生厅、粮食局等部门配合查处粮食批发市场和集贸市场经营大米中的违法行为。
  (六)由省粮食局负责加强对各类粮库的管理,改善稻谷或大米储存条件,防治稻谷、大米发生霉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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