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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禁止污染食品上市工作的通知[失效]

  十四、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零售市场和饮食业食品卫生监督检查力度。根据卫生部《粮食卫生管理办法》、《肉与肉制品卫生管理办法》、《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豆制品、酱腌菜卫生管理办法》、《蛋与蛋制品卫生管理办法》、《茶叶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要求,对市场销售的粮食及其制品、肉及肉制品、水产品、豆制品、酱腌莱、蛋及蛋制品、调味品等食品卫生状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有违反有关法规、规章,滥用防腐剂、加入非食品化学物质及其他不法行为的,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五、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加工食品的监督检查。开展经常性的单独或联合执法检查,对不执行相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无标准生产、销售加工食品或产品主要指标低于标准要求的、产品未经认证或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的、食品质量不合格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福建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或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食品卫生法》、《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对违法生产、经营者给予处罚,对于处以吊销卫生许可证处罚的,同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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