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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禁止污染食品上市工作的通知[失效]

  十、城市建设行政管理及水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辖区内自来水水质管理。按照建设部制定的《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要求,对供水企业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监测,供、管水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要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加强检查管理。对供水企业供水水质未达到有关标准规定的、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并上报结果的、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未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擅自进行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城市供水水质检测站未按规定进行水质监测和随机抽检、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或提供虚假水质监测数据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一、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乡镇供水、集中式村级供水等农村供水水质管理。按照《福建省乡镇供水企业资质标准》有关供水资质的规定,对乡镇供水工程进行供水资质评估,水质格合者,方可供水;供水企业(单位)对供水水质应进行定期检验、监测,供、管水人员要进行健康检查;饮用水水源应做好保护管理,二次供水设施要定期清洗消毒,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以确保供水水质。对乡镇供水企业(单位)供水水质未达到有关标准或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二次供水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责令其限期整改,或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
  十二、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对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擅自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工作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进,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十三、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组织编制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强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开展集中式饮用水地表水源水质监测及污染源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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