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部门要严格监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企业的用药情况,对生产经营含有禁用药品的饲料或饲料添加剂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畜牧养殖企业的监督管理,严禁含有禁用药品的动物产品上市销售,对擅自生产、销售禁用药品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
八、动物防疫部门要加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药物残留监控工作。对外地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要依法加强防疫监督检查,重点要搞好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盐酸克伦特罗等违禁药物残留的检测,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及其产品,由货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作防疫消毒和其他无害化处理,无法作无害化处理的,予以销毁。对非法经营经检疫、检测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和从疫区调运动物、动物产品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责令其停止经营,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收回已售出的动物、动物产品,并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加惩处。不执行凭检疫证明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规定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处罚。检出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的猪肉要予以销毁,依法处罚经营者,并将猪肉来源通报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应通知各生猪经营商贩停止向该供货渠道采购,并将该养殖场或产地列为采购禁区,对多次违规采购含有盐酸克伦特罗生猪的企业和商贩应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入市交易资格。
九、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牲畜定点屠宰管理力度。依法取缔私屠滥宰窝点和承运私宰产品行为,重点检查城乡接合部等管理薄弱环节。对非法使用屠宰证章的以私宰论处。有关执法部门要密切配合,履行各自职责。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要严格执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17236-1998),要建立生猪屠宰台账,载明进场屠宰生猪来源、数量、经营者及屠宰后肉品去向等事项,以备核查。待宰猪应来自非疫区,并有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屠宰过程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验。牲畜产品必须凭动物检疫员出具的有效《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和屠宰厂(场)印章后方可放行出厂(场)。牛、羊等屠宰也要执行相关规定。对不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的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国务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原国内贸易部《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福建省《牲畜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进、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等处罚。卫生行政部门要侧重检查从事牲畜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饭店、宾馆、集体伙食单位实行牲畜产品购入登记制度的情况,对其中购进私宰牲畜产品者依法处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部门)侧重检查街头早市上市牲畜产品检疫情况,对上市未经检疫的牲畜产品依法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发挥在市场管理上的优势,侧重加强对集贸市场肉品经营的管理,对私宰牲畜产品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处罚。在实行定点屠宰的市区、县城、乡镇上市的新鲜牲畜产品不在该区域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按私宰论处。公安机关要加强配合,对拒不纠正或阻碍执法的违反牲畜屠宰管理规定的人员要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