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加大对城乡市场和直销餐饮业用蔬菜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城乡市场上市蔬菜卫生管理,对于经营农药残留超标或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蔬菜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国务院《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对进入集贸市场直销蔬菜的菜农要建立档案管理,相对固定摊位,核发统一的蔬菜销售胸卡,以便监督。
四、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食品质量检测标准做好蔬菜农药残留量检测工作。在全省23个城市蔬菜批发市场设立或委托设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重点加强对蔬菜批发市场农药残留的监测工作,根据福建省《无公害蔬菜通用标准》中规定使用的速测检验法和检验规则检测蔬菜中的农药残留量,对经营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行为,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
福建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给予处罚。
五、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养殖企业使用饲料和药物的管理,禁止污染物超标的水产品上市。对于贝类产品生产,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贝类生产环境卫生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禁止在第三类区域养殖或捕捞贝类,已有养殖场应予以关闭,擅自捕捞的应禁止上市,予以销毁。对于在第二类区域养殖和捕捞的贝类,要经过净化或暂养处理后方可上市。各级渔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水产品污染物的检验检测工作,对污染物超标的禁止上市,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批发、零售环节水产品的卫生管理,督促各水产品经营者严格执行国家卫生部《
水产品卫生管理办法》。对含有自然毒素的水产品,如鲨鱼、鲅鱼、旗鱼必须去除肝脏,鳇鱼应去除肝脏、卵,河豚鱼不得流入市场;不得出售虫蛀、赤变、脂肪氧化蔓及深层的水产品;海水鱼保质用盐量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贝类浸泡污水,严禁用甲醛等有害物质泡发墨鱼、鱿鱼、海参等水发品。对违反以上规定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