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卫生质量
管理禁止污染食品上市工作的通知
(闽政办〔2001〕129号)
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中央各驻闽机构:
治理食品污染、加强食品卫生质量管理,是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大事,是关系我省农业、食品工业能否扩大国内外市场的重大问题,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加强食品生产、储运、销售环节的卫生质量管理,严把市场人口关,禁止污染食品上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产品(主要是蔬菜、水果、粮食、茶叶、食用菌等,下同)生产过程农药使用的指导监督。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
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使用农药,引导蔬菜生产者按照福建省《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进行生产,督促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健全农药使用管理制度,严格按规定使用农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推广生物农药、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有机肥,使其产品达到福建省《无公害蔬菜通用标准》的要求。要加强对农产品生产中农药使用的检查,对违规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或不按规定掌握农药使用安全间隔期的,可依据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和《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药经销业的监督检查。对无照经营农药、经营无证农药或假冒伪劣农药的经营者,依照国务院《
农药管理条例》和《
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要加强对蔬菜产区农药经营的检查,禁止在蔬菜产区经营销售蔬菜生产禁用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