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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水口
 水电站库区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
 (闽政〔2001〕文197号)


福州、三明、南平、宁德市人民政府,古田、尤溪、闽清、延平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单位:
  由于国家和省的政策调整,《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水口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若干优惠政策规定的通知》(闽政〔1995〕综268号)中的一些条文已停止执行或难以执行。为促进水口水电站库区生产发展和移民生活改善,根据新的变化情况,结合水口水电站库区的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扶持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作如下规定:
  一、继续对移民生产、生活用电予以优惠。其优惠额度内的电量按物价部门规定的优惠电价执行,超过部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统一电价执行。对优惠电价的电量,按“全年通用、跨年作废”的原则兑现给库区移民。对当年未能用完的库区移民优惠电量在不损害移民利益的前提下,可由县(区)政府在该移民区域内调剂。
  二、为促进水口水电站库区发展,“十五”计划期间从水口水电站省收益分成中每年安排1000万元用于库区公益性和基础性项目建设。根据水口库区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总体方案,该项资金重点扶持库周乡镇垃圾污水处理、生猪粪便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通往旅游景区道路等方面项目建设,具体项目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及库区所在地政府研究提出并报省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库区内新建且安置库区移民劳动力60%以上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按闽政〔1995)综268号文件执行。
  四、库区移民开垦荒地所取得的农业收入,从有收入的年度起,免征农业税3至5年。库区移民在新开发的荒山、荒地、滩涂、水面上生产应税农业特产品,自有收入时起可免税1至3年,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延长至5年。
  五、省有关部门在安排农业、林业、水产、水利、教育、科技、卫生、社会保障、环保等项目补助资金时,要向库区适当倾斜。各级交通部门对库区县(区)、乡(镇)道路建设应予优先安排资金。具体安排情况由省财政厅协调。
  六、优先扶持库区耕地开发,对库区上报的耕地开发项目,只要符合耕地开发条件和生态保护、水土保持及林业有关政策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审批耕地开发项目和安排补助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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