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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妇女发展规划和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的通知

  --制定宣传教育规划,把中小学的法律知识教育纳入省“四五”普法规划。
  --加强对儿童的纪律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增强儿童法律意识,提高儿童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
  --教育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依法履行抚养、教育的义务和职责。禁止对儿童的家庭暴力及其他形式的身心虐待。
  --加强对企业用工的管理和监督,及时发现和严格查处使用童工的现象。
  --加强儿童司法保护,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坚持司法保护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贵州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中的有关条款。
  --对检察院不起诉、法院免于刑事处罚或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
  --保障未成年人参加诉讼和辩护的权利。
  四、儿童与环境
  (一)主要目标。
  1.改善儿童生存的自然环境。
  --享有安全卫生水的人口覆盖率城市达98%。
  --加强农村改水工作,改善缺水地区安全卫生状况。农村改水受益率达81.4%。
  --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58.6%。
  --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50%。
  --城市空气和水按功能区基本达到国家环保标准,提高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集中处理率。
  --增加森林和城市绿地面积。
  2.优化儿童发展的社会环境。
  --尊重、爱护儿童,使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和伤害。
  --为儿童提供必需的闲暇、娱乐时间,保障儿童参与家庭、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权利。
  --繁荣少儿文艺,为儿童提供健康向上的精神产品,净化儿童成长的文化环境。
  --加大儿童食品、玩具、用具和游乐设施等的质量监督和安全监察。
  --发展儿童课外活动设施和场所,85%以上的县(市、区)至少有一处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将儿童校外教育、文化、科技、体育、游乐等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建设规划。
  --为儿童成长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自然环境。坚持治理与保护并举,保护优先的方针,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污染治理的力度,切实保护森林资源,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封山育林、植树造林,大力提高森林覆盖率,努力恢复和改善生态环境;控制和治理工业、生活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大气、水、固体废物和噪音等环境污染;在农村继续以改水、改厕为重点,带动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卫生厕所建设和人畜粪便无害化处理等技术指导和服务。
  --广泛开展包括儿童在内的全民生态环境意识教育,提高全民环保意识。
  --在全社会倡导尊重儿童、爱护儿童、教育儿童的良好风尚,保障儿童参与的权利。
  --各级政府将儿童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规范文化市场,丰富儿童精神生活。各类媒体应大力宣传积极向上的儿童形象,为儿童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各类文化场所包括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等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严格查禁淫秽、迷信和渲染暴力的书籍、报刊、影视、动画和非法出版物,防止不健康的内容对儿童身心健康带来负面影响。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协调,做好学校周边环境经营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减少噪音和环境污染。禁止在学校周边200米内设歌舞厅、台球室、游戏机房等娱乐场所。
  --加强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反对封建迷信,创造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加强儿童食品、用品、玩具和游乐设施生产、销售的监督管理,完善检测标准和质量认证工作。加强公共设施的管理和安全监察,提高儿童、家长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减少儿童意外伤害。
  --把儿童校外活动设施、场所的建设列入城镇建设规划,建立和巩固各类儿童课外活动阵地。加强儿童活动场所的管理,逐步实现社会公益场所向儿童免费开放,提高儿童活动场所的社会效益。
  --积极开展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加强家庭美德建设,倡导平等、文明、和睦、稳定的家庭关系,为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建立和完善儿童的社会保障制度,保证所有儿童获得健康成长和平等发展的机会。

组织与实施

  一、《规划》由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根据《规划》的要求,结合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相应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规划》是各级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地区行署)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级政府要将《规划》的实施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主要负责人和部门主管负责人的政绩考核,实行目标管理。
  三、建立健全实施《规划》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级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报告制度。省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每年要向省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报告《规划》实施情况。要加强调查研究,坚持分类指导、业务督导、典型引路、示范先行的工作方法,及时掌握《规划》实施情况,总结推广经验,注重对儿童工作、儿童问题的理论研究及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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