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政府职责,增加政府投入。各级政府应逐步增加妇幼卫生保健费的投入,保证相关妇幼保健项目的配套资金投入;完善医疗保障制度,大力推行妇幼保健保偿、计划免疫保偿、合作医疗等多种形式的健康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国家对我省妇幼卫生和计划生育领域的项目投入,争取国际方面的妇幼保健、疾病控制等合作项目,多渠道加大资金投入,提高保健的水斗及覆盖面。
--加强母婴保健服务,提高出生人口素质。认真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做好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5号),依法开展母婴保健的各项服务,以生殖保健为中心,认真开展婚前保健、遗传咨询、围产保健、儿童保健,预防出生缺陷;全面开展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加强对孕产妇产前、产时和产后的保健服务,加强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工的劳动保护,为下一代的孕育提供良好环境。
--对全省各级各类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和人员实行许可准入制度,做到考核发证,持证上岗,提高助产技术质量和妇幼保健质量。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按照《省卫生厅省计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卫发〔2001〕335号),在社区为妇女儿童提供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儿童生长发育监测、计划免疫、儿童常见病诊疗等基本卫生服务。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优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妇女儿童系统保健的措施,对流动人口中的孕产妇逐步实行系统管理。
--积极发展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服务。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生殖道感染干预工作,利用社区卫生与计生服务优势,积极探索流动人口妇女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的措施与方法,为社区妇女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素质。
--以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为重点,加强农村三级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网络建设,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规模和布局,调整农村卫生机构的结构和功能,提高农村预防医疗保健综合水平,保证农村孕产妇及婴幼儿患病能得到及时治疗。
--强化妇幼保健人员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培训,特别要提高基层妇幼保健人员对儿童肺炎、腹泻和新生儿窒息的诊治能力,推广适宜医疗保健技术;在农村推广口服补液疗法、儿童疾病综合管理、婴幼儿科学喂养、食盐加碘等行之有效的医疗保健措施;制定减少新生儿疾病、儿童营养不良、儿童意外伤害等预防措施。
--加强冷链系统建设,增强常规免疫的有效性,逐步增加接种疫苗种类。预防性注射应达到安全注射标准。
--继续开展创建“爱婴医院”、“爱婴乡镇卫生院”的活动。大力倡导科学喂养和良好的饮食习惯,支持母乳喂养,改善儿童营养。
--在维生素A缺乏地区,做好儿童维生素A缺乏的干预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普及学生营养餐,减少营养不良或营养过剩的状况。
--继续巩固合格碘盐食用率。健全碘盐管理措施,开展各种形式的食用碘盐健康教育。
--重视儿童体育,提高儿童的身体素质。培养儿童良好的体育锻炼习惯,学校保证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锻炼时间。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乡镇要为儿童健身提供必要的体育设施。
--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健康教育,提高妇女儿童自我保健和利用卫生服务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在医疗机构、城市社区建立相应的健康教育体系,使各年龄层次人群全面、系统地接受妇幼卫生保健、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和科学育儿知识的教育;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建立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监测网络。
--重视儿童智力开发、情商教育及心理卫生知识的普及工作,开展儿童心理健康咨询服务。
--积极宣传优生优育,建立健全出生缺陷监测网络,掌握出生缺陷发生情况和发展趋势,及时制定有效的干预措施,减少先天性残疾。
--发展残疾儿童的康复保健事业,积极开展对盲、聋、弱智、肢残等残疾儿童的康复治疗工作。
--各级政府应增加对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采取切实措施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条件。
--加强对流浪儿童救助保护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减少流浪儿童数量和反复性流浪。
--多渠道设立贫困家庭的疾病救助基金,帮助特困家庭孕产妇和儿童获得必要的医疗救助。加强对弃婴和孤儿的医疗救助。
二、儿童与教育
(一)主要目标。
1.保障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保持在98%以上,辍学率控制在2%左右,小学5年巩固率达到85%左右。
--初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0%以上,辍学率控制在3%左右。
--流动人口中的儿童基本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2.发展适龄儿童学前教育。
--发展0--3岁儿童早期教育。
--3--6岁学龄前儿童入园率达35%。省会和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及经济较为发达地区适龄儿童基本接受学前3年教育,农村儿童学前1年教育率有较大提高。
3.发展高中阶段教育。
--省会及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全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50%以上。
4.发展残疾儿童教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