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是人类的未来和希望,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直接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前途与命运。199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根据《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纲要》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九十年代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近十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加强领导,强化责任,制定政策,采取措施,认真实施。到2000年,《九十年代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纲要》提出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我省儿童事业取得了明显进步,儿童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大幅度下降;儿童教育得到了优先发展,小学适龄儿童入学率持续上升;“爱护儿童、教育儿童、为儿童做表率、为儿童办实事”正逐步成为社会的共识,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环境得到显著改善。
但是由于地理、历史、经济、文化等因素的制约,我省的儿童发展还面临着许多问题,如妇幼保健的基础设施还比较简陋,孕产妇死亡率和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仍然偏高,农村改水和卫生厕所覆盖率离国家目标还有较大差距等,严重影响着儿童的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和综合国力的竞争日益激烈,人口素质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在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中,贵州面临着飞跃发展的大好机遇。但是由于长期经济发展滞后,人才培养受到制约,人口素质偏低已成为阻碍我省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进一步改善我省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的环境,促进儿童的健康成长,实现儿童事业的持续发展,提高我省的人口素质,是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根据《
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贵州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总体要求及贵州省儿童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贵州省儿童发展规划(2001-2010年)》(以下简称《规划》)。
总目标
坚持“儿童优先”的原则,保障儿童生存、保护、发展和参与的权利,提高儿童整体素质,促进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儿童健康的主要指标在原有的基础上有较大提高;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省城及地、州、市政府(行署)所在地以及经济相对发达的县(市、区)有步骤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贯彻执行国家保障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儿童充分享有法律保护的各项权利;不断优化儿童生存、发展的环境,使困境儿童受到特殊保护。把儿童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主要目标与策略措施
一、儿童与健康
(一)主要目标。
1.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婚前医学检查率城市达80%,农村达45%。
--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
2.保障孕产妇安全分娩。
--孕产妇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下降四分之一。
一-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35%,高危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农村消毒接生率达到95%以上。
--降低孕产妇缺铁性贫血患病率。
--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城市达85%,农村达50%。
3.降低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以2000年为基数分别下降五分之一。
--降低新生儿窒息和5岁以下儿童肺炎、腹泻等构成主要原因的死亡率。
--新生儿破伤风发病率以县为单位降低到1%以下。
--免疫接种率以乡(镇)为单位达到85%以上。将乙肝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并逐步将新的疫苗接种纳入计划免疫管理。
4.提高儿童营养水平,增强儿童体质。
--降低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
--低出生体重发生率控制在5%以下。
--婴幼儿家长的科学喂养知识普及率达到85%以上。
--婴儿母乳喂养率以省为单位达到85%,适时、合理添加辅食。
--减少儿童维生素A缺乏。
--合格碘盐食用率达到90%以上。
--儿童保健覆盖率城市达到90%,农村达到60%以上,逐步提高女童及流动人口中儿童保健覆盖率。
--中小学生《
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及格率达到90%以上。
5.加强儿童卫生保健和健康教育。
--减少未成年人吸烟,预防未成年人吸毒。
--预防和控制性病、艾滋病、结核病的增长和蔓延。
--提供多种形式的儿童心理健康咨询及不良心理矫正服务。
6.保护处于困境中的儿童。
--改善孤儿、弃婴的供养、教育、康复医疗状况。
--基本达到每个地级市有一所具有养护、医疗康复、教育能力的儿童福利院。
--提高残疾儿童康复率。
(二)策略措施。
--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贵州省母婴保健条例》、《
贵州省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监督执法力度,强化行政监督职能。建立母婴保健监督执法体系,坚决制止和打击非法行医、弃婴等损害儿童健康的违法行为。